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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反悔不卖房 赔偿买家违约金25万

发表于2017-12-26

东莞一名业主跟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肯卖房,被买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此案,判决认定业主违约,除了应退还买家已付的首期房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家违约金25万多元。

签合同后业主不卖房了

去年12月8日,俞女士看中了沙田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跟业主李先生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121.07平方米,约定转让款为127万元,签合同时支付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买家贷款申请被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到房管部门签署标准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家支付第二期转让款28万元,余款97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方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且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当天,俞女士就付了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今年5月3日,俞女士向李先生邮寄了一份催告函,称其贷款申请已获银行同意,且已准备好第二期转让款,督促李先生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收到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俞女士一起到房管部门签署标准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同月5日,李先生签收了上述文件。细心的俞女士还找了公证处,对自己向李先生邮寄送达上述催告函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但让俞女士意外的是,业主李先生变卦不想卖房了。今年5月17日~19日,俞女士多次电话联系李先生,但对方电话均未接通。5月19日,俞女士发短信询问何时可以过户,李先生回复称:“不卖了,自己要住。”

6月,俞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对方退还转让款2万元并支付约定房价20%的违约金即25.4万元。

李先生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并退款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李先生称,是买家俞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转让款28万元给他,而该房子还欠约30万元银行贷款,要先还清银行贷款后才能办注销抵押登记,双方才能到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俞女士则不同意李先生的说法,认为对方是因为房价上涨而反悔。

业主构成违约被判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到底是谁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俞女士主张系李先生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出售,并提交了电话录音、公证书以及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李先生则主张系俞女士未取得银行同贷书而导致合同解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俞女士的证据显示,她已通过电话、催告函等方式催告李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李先生收到催告后拒不履行,且明确表示不卖了,自己要住。李先生的上述行为已明确表示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李先生以俞女士未取得贷款银行的同贷书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俞女士确未取得同贷书,经李先生催告后仍可选择筹集资金的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故法院对李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认定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李先生。

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的行为为根本性违约行为,俞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承担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今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李先生应返还俞女士房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4万元。此外,案件的相关诉讼费用7000多元也由败诉方李先生负担。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尊重契约精神 违约应付代价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称,近年来,因房价上涨业主毁约反悔不卖房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有上升趋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环境下,商品房的价格必然会产生阶段性的涨跌。对于成交后的利益预期,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约前慎重考虑。一旦白纸黑字写下契约,当事人就应当尊重契约,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如果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于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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